- 索引号:
-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日期:1652740727000
- 名称:双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7 14:38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市教体局特制定了《双鸭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监管办法》。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保护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市境内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等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四、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科学制定办学经费预决算方案;建立资金监控制度;制定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是资金管理。本方法说明了资产管理方、资产动用规则等,民办学校应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一个月内办理开设资金监控专户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向银行申请资金监控专户增设印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