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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2/05/12 4.8k 阅读 6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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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1652306402000
  • 名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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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2 14:00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要求,应对野生动物保护形势的需要,有效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给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栖息和繁衍环境,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在全市区域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制定的依据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禁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禁猎工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除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外,还禁止使用地弓、捉脚、粘网、绝户网、密眼箔等猎捕工具。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禁猎区、禁猎期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禁猎区和禁猎期。双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三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明确了猎捕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鹰抓、犬捕、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明确了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

(五)明确了时限:禁猎期为三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http://61.167.104.185/NewCMS/index/html/show.jsp?newsid=1346736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