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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1658709196000
- 名称: 关于《双鸭山市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领办制+监管制”出让试点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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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鸭山市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领办制+监管制”出让试点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我市项目用地配置效率,近日,双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双鸭山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领办制+监管制”出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双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正式启动,对我市进一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标准地”的含义及政策创新
本方案所称的“标准地”是指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评价),设定控制指标,达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实行“标准地”出让主要有四个政策变化:一是实行区域统一评估(评价)。原来由企业逐项办理多个评估事项,改为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打包办理,变企业办为政府办。二是严格执行控制性指标。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同时将指标列为“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内容,企业达产达效和后续运营情况受合同约束,变弹性执行为约束执行。三是实施全程“领办制”服务。市经开区落实专人“一对一”,为企业立项、各类方案报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提供全方位、全过程领办服务,强化事前服务。四是强化“监管制”管理。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标准地”出让,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企业按合同约定条件利用土地,防止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二、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标准。
三、适用范围
此次试点范围选定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领办制+监管制”出让方式,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我市其他区域推开。
四、主要任务
结合我市土地供应实际工作流程以及“标准地”区域评估(评价)内容制定实施步骤及分工,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一)预先完成区域评估(评价),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制定控制指标,各相关部门对完成区域评估(评估)的“标准地”出让的地块,提出项目准入条件、投资强度、能耗(节能审查)、生态环境准入、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
(三)地块前期开发,由经开区与自然资源局共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及征收工作,保障“净地”出让。
(四)组织标准地出让,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准入条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出让工作。
(五)实行全程“领办制”服务,市经开区落实专人“一对一”,企业立项、各类方案报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领办服务,强化事前服务。
(六)闭环“监督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工作,着重强化事中、事后履约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