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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1669827001000
- 名称:《双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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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1 08:50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通过住所登记承诺制,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企业申请材料,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双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征求了各位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内容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共17条内容,主要是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作了更多制度性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允许“一址多照”。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细化“住改商”要求,用承诺代替证明。
4、允许集群登记。
5、允许高等院校将办公楼、科技楼等适宜场所作为大学生创业的集中登记地使用。
6、明确了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进行登记。
7、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的部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