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1654882929000
- 名称:《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该文件的目的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6号)要求,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双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科学有效管理全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提供依据及标准,通过开展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工作,掌握食品承检机构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紧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抽检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引起社会危害或舆情不良影响、抽检监测工作情况不符合省市局年度考核评价指标、擅自将抽检监测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检监测项目进行分包等问题,力求约束和规范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行为。通过开展食品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成效,保障食品抽检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确保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和考核指标高质高效完成。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黑市监规〔2021〕6号)要求,我局拟制定《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5日完成第一稿后,书面征求了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承检机构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于2022年5月19日在完成《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稿后,召开了2022年上半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会商会议,根据参会的领导及各监管部门、承检机构负责人所提出的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稿。
四、制定的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黑市监规〔2021〕6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黑市监〔2022〕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