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之规定,现将《集贤县某创(双鸭山)煤化工有限公司“10·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附件:集贤县某创(双鸭山)煤化工有限公司“10·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集贤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政策公告栏
关于对《集贤县某创(双鸭山)煤化工有限公司“10·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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