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征用的对象包括:本县行政区划内的部分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旅馆及其附属设施。被临时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二、征用工作由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友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制发临时征用通知书并送达被征用人。临时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被征用人的名称、被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征用期限、交付的时间和要求、被征用人的协助义务等。
三、被征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征用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征用人。临时征用期间,被征用人应当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其他住用条件。
四、被临时征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严格的隔离和防护措施。被临时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人员应当爱护房屋设施。
五、临时征用期限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延期征用,并于期满前15日送达临时征用延期通知书。临时征用期限到期或者提前解除临时征用的,由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发解除临时征用通知书。
六、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友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向被征用人及其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征用人不服从征用的,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七、负责征用工作的单位应当做好临时征用房屋设施情况的登记工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临时征用工作结束后,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征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友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