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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1640646623000
- 名称:关于《食盐规范经营提醒告知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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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规范经营提醒告知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15:10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针对当前我市食盐批发、零售及用盐单位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等了解不够、理解不清,少数销售主体和个人存在违法批发、购销食盐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食盐批发、零售及用盐生产经营及用盐加工行为。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17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从事食盐批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购销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省外省级以下(不含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在我市开展食盐经营,省内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跨省开展食盐经营。
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或销售网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直接授权委托的配送单位这四类企业单位购进食盐。
http://zwgk.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zwgkx/index_zfwj.jsp?id=1340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