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本单位名称是 双鸭山市岭东区医院。
第三条【住所】 本单位住所是 黑龙江 省 双鸭山 市岭东区东矿路中段。
第四条【机构类别】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经费来源】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拨款]。
第六条【开办资金】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25 万元。
第七条【举办单位】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双鸭山市岭东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领导体制】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双鸭山市岭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注: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机关。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注: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宗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宗旨】 本单位的宗旨是 救死扶伤,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主要职责】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承担岭东区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为辖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及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并按照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单位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和责任边界,对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作出制度安排。
第十三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本单位党支部 发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作用。
第十五条【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 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 医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议事规则:
1、 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3、组织制定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党务工作机构】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岭东区医院党支部。
第十七条【党组织的经费保障】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2、监督本单位运行;
3、资金审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管理层】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管理层的职责】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规工作;
3、本单位下设机构人员设置;
4、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5、拟制本单位章程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的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任免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免 。
第二十二条【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日常管理;
3、按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内科、外科、妇科、体检科、中医科、康复科、影像科、检验科、收款室、药房、公卫科、计免科、财务室 、办公室、 院委会;
第六章 服务对象
注:主要包括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择诊疗医生的权利;
2、享受国家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医院规章制度享受诊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意见箱提出意见;
2、举报 、投诉、维权;
第二十八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 院委会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听取情况汇报;
2、调查取证;
3、研究商讨决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资产范围】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的原则】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的原则】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经费使用原则】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配备原则】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公开、透明、公示 、合理使用。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内容】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本单位章程;
2、本单位年度报告;
3、本单位党务政务、价格、收费标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注: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终止的具体情形、程序、清算工作要求、注销登记、剩余资产处置方式等。
第四十条【终止情形】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终止程序】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工作】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注销登记】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剩余资产处置】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修改条件】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修改程序】 本章程修改案经院委会 会议审议,报双鸭山市岭东区卫生健康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第十一章 附则
注:主要内容包括章程表决通过的时间、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第四十七条【表决程序】 本章程经 2019年 1月 日 2 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适用规则】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