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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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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2月23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确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备案管理。为规范小作坊备案工作,《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小作坊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小作坊备案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统一小作坊备案标准的需要。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作坊备案证明。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三、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请小作坊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小作坊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生产食品的执行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需同时提供企业标准备案表;
(六)生产直接入口食品的小作坊需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七)对首次申请备案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备案,需提供试制食品的全项检验报告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哪些食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六、《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管理有哪些要求
小作坊生产备案实行“一坊一证明”原则,即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办理一张小作坊备案证明,涵盖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所有食品品种。小作坊生产备案证有效期5年。
小作坊生产备案证应当载明:生产加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和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明。
七、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执行什么标准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小作坊应当对首次出厂销售前、停产后重新生产前、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生产的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每年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