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现将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划定如下:
一、划定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集贤县烈士陵园位于笔架山水库北侧,保护范围划定为:纪念碑及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为3035.56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固定为界,东南侧向外延伸5米。(1、X5178625.173 Y44420380.682--2、X5178637.223 Y44420420.204--3、X5178566.278 Y44420439.499--4、X5178565.210 Y44420435.657--5、X5178560.271 Y44420417.899--6、X5178553.482 Y44420419.825--7、X5178552.683 Y44420415.043--8、X5178559.016 Y44420413.246--9、X5178555.817 Y44420401.742--10、X5178555.295 Y44420399.864--11、X5178620.693 Y44420382.078--1、X5178625.173 Y44420380.682)。
二十三烈士陵园位于二九一农场,保护范围划定为:纪念碑及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为6764.13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固定为界,东南西北侧向外延伸1米。(1、X5199056.079 Y44456521.171--2、X5199060.216 Y44456553.121--3、X5199060.710 Y44456556.942--4、X5199062.085 Y44456567.189--5、X5199095.009 Y44456563.982--6、X5199096.699 Y44456564.242--7、X5199106.402 Y44456635.365--8、X5199034.744 Y44456643.977--9、X5199023.493 Y44456558.970--10、X5199022.013 Y44456537.298--11、X5199030.614 Y44456531.344--12、X5199046.102 Y44456524.493--13、X5199046.100 Y44456524.478--14、X5199048.974 Y44456523.481--1、X5199056.079 Y44456521.171)。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集贤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碑、烈士陵园及附属的烈士墓、纪念馆、事迹馆、雕塑墙、纪念墙、纪念广场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附件1:集贤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2:二十三烈士陵园宗地图
集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9月3日
政策公告栏
关于划定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及内容的公示
2025/09/03 1.9w 阅读 239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