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集贤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政策公告栏
关于公布集贤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告
2025/09/10 1.8w 阅读 5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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