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政府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的部署,切实落实《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按照“七个一律”原则,我区对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进行了清理,保留证明事项5项,取消证明事项0项,并编制完成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区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岭东区应急管理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双鸭山市岭东区政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
双鸭山市岭东区应急管理局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设定文件名称 | 设定文件文号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部门规章 |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岭东区应急管理局 |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 一、办理地点: 到黑龙江能源职业训练学院培训科报名; 二、需要材料 1、高中以上学历复印件一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一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4、填写申请表;5、培训合格后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相关资格证。 |
2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部门规章 |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岭东区应急管理局 |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 一、办理地点: 到黑龙江能源职业训练学院培训科报名; 二、需要材料 1、高中以上学历复印件一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一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4、填写申请表;5、培训合格后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相关资格证。 |
附件2:
岭东区教体局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设定文件名称 | 设定文件文号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1 | 贫困学生资助证明 | 普通小学免学费、学前教育助学、义务教育助学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2018〕16号 | 规范性文件 |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教育和体育局 | 民政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 | 一、受理条件、地点: 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供养(学生)等。在学校申请集中办理。 二、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孤儿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1、学生依据受理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学校评审组对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受资助名单并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4、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民政、扶贫等部门审核 5、民政、扶贫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复核。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 黑教规〔2019〕9号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各级各类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所辖学校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
2 |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需务工证明、居住证明或社区证明 | 小学生转学 |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黑教基一[2014]76号) | 规范性文件 |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第一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基本信息)。 第二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好的《转学申请表》到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盖章。 第三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将加盖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转学申请表》提交至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在《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转入、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 第五步: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时限予以核办。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过渡年级学生转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 教育和体育局 | 务工单位、户籍部门或社区 | 一、提出申请,网上办理。二、申请材料 小学:1.本学区:提供户口、房产证; 2.外地:提供户口、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 初中:1.本市跨县区转学需提供户口(初中同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2.外地:提供户口、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 高中:1.省内转学需提供省内户口原件; 2.跨省转学需提供户口、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办理程序 ①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出具转学凭证。转出学校审核确定后,为监护人提供电子学籍档案,并加盖学校公章 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级)审批 ③转入学校受理审批,网上办理提交转学凭证,发出转学申请 ④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办理审批 ⑤原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办理,审核通过。 |
3 | 医院诊断和住院病例证明 | 小学生休、复学 |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黑教基一[2014]76号) | 规范性文件 |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教育和体育局 | 县级或以上医院 | 一、受理条件、地点: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在学校提出申请,在教育部门窗口办理。 二、受理对象:学生监护人 三、申请材料 1.休学:提供医院诊断、住院病历(或住院票据票据); 2.复学:提供康复证明(或出院通知单)。 四、办理流程 ①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休(复)学申请表、诊断书和住院病历(或住院费票据) ②学校受理审核,网上提交休学(复学)凭证。 ③教育主管部门网上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