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胜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林场:
根据中央、省、市河长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河长制工作体系建成以后,河长巡河工作是河长制的重点工作内容。为确保我区河长制工作落地落实,各级河长按照制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河档案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通过区、乡、村三级河长对河道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道总体情况,及时发现河道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河长制为抓手,协调各级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巡河频次
严格按照巡河要求进行巡河,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4月,区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乡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1次,村级河长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每年5月至10月,区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2次,乡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4次,村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6次。
三、巡河内容
(一)河湖(水库)流域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水废水。
(二)河湖(水库)流域内非法投肥、投饲料、投药,非法围垦、围网养殖。
(三)在河湖(水库)内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向河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四)向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非法填高滩地等。
(五)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六)在河湖(水库)内非法捕捞,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七)非法新建入河湖排污口。
(八)在河湖(水库)流域内非法新建易形成集中污水排放的企业、餐饮、集中畜禽养殖场等。
(九)非法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搭建棚舍,或其它建(构)筑物。
(十)非法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围堤、挖筑鱼塘,修建拦河坝、漫水桥、渠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及通航设施,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埋设缆线、管道,爆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考古发掘。
(十一)非法采矿采砂(包括石、土)。
(十二)破坏河湖(水库)水利工程设施、观测设施,非法修建穿堤过湖建筑物。
(十三)河湖长公示牌内容不全面、未及时更新,界桩倾斜、破损、变形等。
(十四)河湖(水库)水体发生异常变化,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集中藻类、有漂浮垃圾,有水葫芦、水花生等。
(十五)堤岸上违规通行超载车辆等。
(十六)其他影响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应用。各级河长要高度重视“黑龙江省河长制巡河通”的使用,规范做好巡河记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巡河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公众投诉的问题。
(二)发现问题,认真整改。河长在巡查过程中,要着力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跟踪督办落实,发现问题本着立行立改的原则,能整改的立即落实专人负责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列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并建立问题台账,不整改不销号。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提请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并报告上一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双鸭山市岭东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