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市监罚送告〔2021〕02号
黑龙江三顾茅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8户各类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友市监处罚〔2021〕40号《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是:2021年8月16日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黑龙江三顾茅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且在注册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当事人,通过拨打登记注册的当事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案源登记。并于当天报请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予以立案,由梁晓玲、初晓宇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在我局注册登记成立之后,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找不到当事人,通过拨打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上预留的电话与之联系,部分未取得联系的当事人,通过实地调查及向房屋提供者或现有商户进行询问。通过实地调查,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已连续6个月以上。2021年9月9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友谊县税务局发函,查询上述当事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当事人信息为非正常、非注销、注销状态(名单附后)。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及佐证材料18份共8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8份,证明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8份39张,证明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询问笔录18份,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友谊县税务局所提供的当事人纳税情况说明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纳税异常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由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能直接送达听证告知书,我局已于2021年9月24日在双鸭山人民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友市监罚告〔2021〕40号),按照法定程序在双鸭山人民日报上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请求。
当事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18户企业)企业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友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梁晓玲 联系电话: 0469-2684049
联系地址: 友谊县西一路4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