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
政策公告栏

集贤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的公告

2024/09/19 1.8w 阅读 424 点赞

    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集贤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公告如下:
                               集贤县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的通知,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县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一)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请对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国有土地、房屋的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四)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工作流程
    (一)公证机构。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二)服务形式。经协调一致,行政执法主体与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签署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其中至少一名公证员。公证人员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结果运用。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机构除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外,还应附上现场音像记录,一并交行政执法主体留存备查。
    (四)公证费用。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行政执法主体、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
    三、加强指导
    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参与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案卷信息秘密。县司法局将依照《公证法》,加强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活动的监督、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集贤县司法局
                                       2024年9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