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集贤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内容,现将公租房准入条件、分配条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待遇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
3.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新退役军人(含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实际生活;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
5.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为新毕业或在本县工作不满3年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工作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咨询电话:0469-6188183
咨询地址:集贤县住房保障中心三楼公租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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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