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返双人员尚未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返双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或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返双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五)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一)非法捕杀、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四)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
(十五条)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做好防控疫情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及疫情的情况、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鸭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