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现将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及内容划定如下:
一、划定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集贤县烈士陵园位于笔架山水库北侧,保护范围划定为:纪念碑及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为3204.3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固定为界,保护范围分别朝东西南北固定为界,东至(X5178640.245 Y44420419.471-X5178565.937 Y44420439.414连线)为界;南至(X5178565.937 Y44420439.414-X5178553.064 Y44420398.744连线)为界;西至(X5178553.064 Y44420398.744-X5178627.936 Y44420379.989连线)为界;北至(X5178627.936 Y44420379.989-X5178640.245 Y44420419.471)
二十三烈士陵园位于二九一农场,保护范围划定为:纪念碑及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为6874.7平方米,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固定为界,保护范围分别朝东西南北固定为界,东至(X5199106.310 Y44456635.420-X5199034.525 Y44456643.993连线)为界;南至(X5199020.117 Y44456533.402-X5199034.525 Y44456643.993连线)为界;西至(X5199020.117 Y44456533.402-X5199057.361 Y44456521.075,X5199064.134 Y44456568.362-X5199096.812 Y44456564.466连线)为界;北至(X5199057.361 Y44456521.075-X5199064.134 Y44456568.362,X5199096.812 Y44456564.466-X5199106.310 Y44456635.420)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集贤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碑、烈士陵园及附属的烈士墓、纪念馆、事迹馆、雕塑墙、纪念墙、纪念广场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附件:1.集贤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2.二十三烈士陵园宗地图
集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5日
政策公告栏
关于划定集贤县烈士陵园、二十三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及内容的公示
2024/12/05 6.9k 阅读 16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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