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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9/03/08 1.5w 阅读 9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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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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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08 09:05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方案的依据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改善我市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省淘化验收领导小组整改要求,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的目的

从淘化关闭煤矿地质环境恢复入手,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到2020年全面完成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淘化关闭退出煤矿和其它关闭矿山(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政策期间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指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新格局。

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及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的主要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按以下3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阶段

各县(区)应组织对辖区内淘化关闭煤矿、其它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并落实具体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主体,调查成果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台账和档案,全面反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的类型、分布、规模、危害程度和修复责任主体。

(二)修复阶段

各县(区)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落实情况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公告,限期完成地质环境修复。

淘化关闭煤矿地质环境修复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其他关闭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修复由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制订修复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进。

(三)验收阶段

各县(区)政府负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的初步验收工作,并提出终验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组织相关部门逐一对各县(区)修复情况进行终验。

原文件链接:http://www.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viewnews_wj.jsp?id=134031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