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工业用地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支持稳增长助力产业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县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配置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可采取分期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实施市场化配置。
(一)实行长期租赁方式,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挂牌租赁方式,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租金标准,由用地单位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二)实行先租后让方式,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三)实行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进行出让,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四)原工业企业的划拨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和租赁手续的,可按原批准容积率评估,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金或租金,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六)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可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县经济开发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由企业直接租用标准厂房,减少其用地成本。
(七)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矿山企业采矿用地使用年期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年期一致。
二、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七)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三、实行工业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八)采取长期租赁的,在整个合同期内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九)采取先租后让的,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限。
(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十一)以上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适用存量和新增工业用地,有效期为五年(截止日期为2027年11月15日止),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配置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可采取分期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实施市场化配置。
(一)实行长期租赁方式,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挂牌租赁方式,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租金标准,由用地单位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二)实行先租后让方式,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三)实行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进行出让,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四)原工业企业的划拨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和租赁手续的,可按原批准容积率评估,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金或租金,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六)对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可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县经济开发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由企业直接租用标准厂房,减少其用地成本。
(七)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六)矿山企业采矿用地使用年期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年期一致。
二、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七)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三、实行工业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八)采取长期租赁的,在整个合同期内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九)采取先租后让的,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限。
(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十一)以上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适用存量和新增工业用地,有效期为五年(截止日期为2027年11月15日止),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