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尽快落地,我县10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2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加快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体系。以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试点,建立并推发行“用地清单制”,以实现项目用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内容
由集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信息科技局按开发区、非开发区分别负责提出拟用地位置、面积、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等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地震、人防、消防、建筑等评估(评价)的控制性指标、技术要点,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工作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负责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能耗(节能审查)、人防工作等控制性指标;
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县水务局: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条件;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文物影响跟踪管理及标准;
县气象局: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标准及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并督促化工园区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整体性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消防标准等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其他相关要求,除以上主管部门外,也可视情况向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已经开展专项评估并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四、工作程序
(一)集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产业规划,确定地块位置、范围、产业项目准入条件,将现场水、电、路、网、地下管线等基本普查情况发送至县自然资源局;
(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地块信息规划用途、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形成地块初步信息通过征求意见方式发送给各相关单位;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部门职责提出评估(评价)管控要求、技术要点,7个工作日内将管控要求、技术要点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局(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适当延长);
(四)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用地清单制”的组织实施,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理要求,汇总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将“用地清单”和《出让合同》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作,全程接受营商环境局的监督,及时跟进“用地清单”信息发送、反馈等事项,确保本部门报送的信息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二)简化报建程序
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地清单”的要求,在项目后续报建、验收等工作上,压缩报建程序、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清单”的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的,由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将调整修改结果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集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三)试行推进与逐步完善相结合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是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任务,在试行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内容,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附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