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在集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黑营商发〔2023〕20号)要求,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探索实践,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在《黑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基础上,结合我县各有关部门的实际职能,制定了《集贤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清单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事项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和更新,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积极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调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三、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事项清单》共计18个综合监管事项的落地落实。请各部门结合行业监管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提升监管效能。牵头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6月1日、11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集贤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联系人:高 阳 0469-4671011
张守阳 0469-4677699
附件:《集贤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附件:关于印发《集贤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集贤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4年2月4日